【困惑】
我是08屆畢業(yè)生10月8月開始正式上班,簽的是3年的合同,試用期3個月。09年1月4號,主管拿出一份合同變更書來要我簽。內容是“經(jīng)雙方自愿情況下,試用期由原來約定的3個月延長到6個月。”主管說10月份進公司的員工,都要將試用期延長到6個月,這是公司政策。但是我之前也沒有受到公司關于這方面政策的通知。主管說他幫我爭取了工資從1月份之后由原來的試用期工資提到轉正后的工資,但是我還是屬于試用期員工。我當時沒怎么在意,因為覺得工資上去了倒還無所謂,就在那張紙上簽了名??墒堑任一剡^頭來想,卻又覺得不對。也就是說,如果公司在4月份之前裁員而我又在裁員之列的話,我屬于試用期員工,根本就沒有補償金。請問專家,這樣是否合理?
【答復】
首先解決一個問題,單位是否可以要求延長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有這樣的限制:“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簽訂勞動合同時,用工雙方可以約定不超過此標準的試用期。試用期結束前,單位需要對員工進行評估,認為不合適的,應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本次《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規(guī)定改變了大眾的一個習慣。以往用工以一年勞動合同約定3個月試用期最為常見,《勞動合同法》中則把一年勞動合同的試用期縮短為2個月。這樣一來,很多單位為了有充分時間考察員工,都希望維持3個月試用期,簽訂三年勞動合同?!秳趧雍贤ā分腥陝趧雍贤铋L可以簽訂6個月的試用期,這樣合同仍簽訂3個月試用期的話會有法規(guī)賦予的多余3個月靈活期間。
當公司對于員工試用期內的表現(xiàn)不滿意,但又覺得可以給予機會,往往會要求修改原先的勞動合同,把試用期更改為6個月,這樣就可以達到延長試用期的目的。不過,修改勞動合同需要得到訂約雙方的同意,并非單位單方面可以修改的。所以如果你對此有異議,建議不同意單位的修改建議。
有一些員工擔心,自己如果不同意修改,會立刻被解除勞動合同,還沒有補償。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確實有這樣的可能。但是單位對于解除負有舉證義務,如果員工對自身能力有信心的話,完全可以與單位評理,拒絕不合理的要求。
此外,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并不能與裁員劃上等號。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立刻解除,不支付經(jīng)濟補償。但裁員并不屬于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單位以裁員為理由解除尚在試用期內的你,你仍然有權利要求獲得經(jīng)濟補償,享受與其他不在試用期內的員工同等的待遇。(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