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惑】
我所在的公司是一家合資公司,外資占60%,中方的40%由兩家公司出資。該合資公司注冊地在北京。1999年4月中方的其中一個公司以向合資公司派遣勞務的名義將我招聘到該中方公司并派遣至合資公司工作至2001年1月1日。2001年1月2日起我正式與該合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每年一簽直至今年9月30日。請問從勞動法的角度看,該合資公司是否必須與我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另外,由于外方目前正處于該國的破產保護期限內并且準備到期宣布破產,該合資公司現宣布僅與員工續(xù)訂勞動合同至今年12月31日。請問這樣做是否合法?
【答復】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三)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
你雖然1999年4月就在這家外資企業(yè)工作,但當時卻受雇于中方公司,結合當時的法律法規(guī),你的工作單位應該是中方公司。這里你計算合資公司的連續(xù)工作年限時只能從2001年1月2日起計算。這樣到2009年12月31日,只連續(xù)工作了9年。不符合“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要求。
至于“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個連續(xù)計算得從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頒布后才開始計算。據你描述公司每年一簽,那2008年后應該簽訂過2008年10月1日到2009年9月30日的一份合同。如果今年9月30日后公司與你續(xù)約到12月31日的,那你這份合同是2008年后的第二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此處,第二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時,勞動者提出續(xù)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公司是否有權利終止合同。這是個爭議很多的地方。有些人認為,第二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時,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無論單位是否愿意續(xù)約,都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有省市又不支持這一觀點。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提到:“《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是指勞動者已經與用人單位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與勞動者第三次續(xù)訂合同時,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至于外方破產,要這樣來看待。合資公司成立時已由股東出資,合資公司的資產與外方公司的資產是分開的。外方破產后,合資公司并不當然破產,你們公司的樣子也只是要歇業(yè)。如果員工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那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然后在年底作為勞動合同解除處理,支付工作年限所對應的經濟補償金。員工不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可以續(xù)簽合同到12月31日。到期時公司給員工支付2008年1月1日以來工作年限所對應的經濟補償金。(完)
